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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合同

商品销售合同

甲方(供方):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需方):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为开展药品购销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购销协议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等商品,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要求。

二、价格:

价格指在协议期内,双方每次订货时议定的价格。为促进乙方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甲方可以在合作期间结合不同商品的当期促销政策,根据乙方从甲方采购对应商品的额度情况,就指定的商品适当给予不定比例的折扣。甲方向乙方开具商品发票时,应在对应票面体现该折扣金额。

三、数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及数量视乙方的需要和甲方的库存等情况而定。

四、质量条款:甲方所供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五、订货、交货及验收:

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采用来人、来函、传真、电话、电邮等方式向甲方发出订单订购商品。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及时向乙方报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及自身状况随时调整其商品价格,并及时报知乙方。

2.交货期限和收货地址:

(1)交货期限:乙方下订单并完成货款支付后,甲方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发货(受不可抗力事项影响除外)。

(2)收货地址:由甲方发货到乙方注册许可批准地址。如乙方的收货地点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给予甲方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确认,若因地址问题造成影响收发货,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按照商品的运输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产品运输规定将乙方所订商品直接送到上述收货地点。

4.商品中如有冷藏商品,乙方须当场验收,收货后一律不予退换货。

5. 自甲方把商品交付给乙方之时起,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乙方承担商品交付以后的风险。交付后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拒绝提货的,应自甲方通知乙方提货之日起承担商品的风险及损失。

6.到货后,乙方应按商品质量要求及 GSP 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如甲方所供商品与订单不符、压损、破损等情况,应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商品名称、批号、发票号、到货日期、应到数量及实到数量等。经查证后,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在确认后办理退换手续。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者没有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对商品验收合格,甲方有权不予以退换货。

六、退货:

1.在符合甲方所供产品仓储要求条件下,如果药品在有效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定质检部门确认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无条件退货;非质量问题甲方不负责退换。

2.属于国家或生产厂家召回产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规定日期内退回甲方,逾期甲方有权不予以处理。

七、结算付款方式:

1.付款期限为预付货款(即款到发货)。

2.付款方式:乙方通过以转账的方式向甲方公司账户支付货款。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支付货款

3.乙方应定期配合甲方做好账款核对确认工作,按约定期限按时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货。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九、甲乙双方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甲方在履行合同中有权选择任一时间将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广东创美药业有限公司,具体转让数额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

十一、乙方在向债权受让方广东创美药业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各方同意提交广东创美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经双方盖章(合同章或公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使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公司提供的电子印章方式签署合同,则双方均可下载保存,合同文档不可被篡改,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协商解决。

3.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以及差旅等费用。

4.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货,直到新合同签订为止。在新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在新的合同签署后按新合同执行。

5.除以上第七条第三款所述账款核对外,甲方在需要时,还可就其与乙方之间的交易核对其它信息及内容,乙方承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合。

甲方(供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需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